網約車不得兜客和在站點輪排
網約車未按照規(guī)定放置網約出租汽車專用標識的,未按照規(guī)定放置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的,或將面臨罰款!昨日,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在省法制辦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辦法還對一系列違規(guī)行為提出明確的處罰措施。
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站點輪排
辦法明確,所稱出租汽車經營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車,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營利性客運活動,包括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經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
辦法提出,網約車只能通過互聯網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站點輪排。
非法泄露乘客信息最高罰1萬元
辦法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規(guī)定,“未取得從業(yè)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yè)資格證核定范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轉借、出租、涂改從業(yè)資格證的”,這兩種情況由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或罰2000元
目前馬路上跑的網約車,大都沒有放置網約出租汽車專用標識,這種情況或將面臨受罰。
辦法提出,對于“駕駛員未攜帶營運證、從業(yè)資格證的;未按照規(guī)定放置網約出租汽車專用標識的;未按照規(guī)定放置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的”三種行為,將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而對于“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guī)收費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guī)收費的;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巡游出租汽車運送旅客到許可的經營區(qū)域范圍以外時,回程不顯示停運標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到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出租汽車回程候客站點載客的”四種情況,則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