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表決通過 未滿12周歲不得坐副駕駛位
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12月29日下午表決通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規(guī)將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條例增加了“開車不得瀏覽電子設備”等規(guī)定,也就是說駕車時除了不能接打電話,也不能看短信、微信。此外,針對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買分賣分”突出的問題,條例還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違規(guī)者最高可被處兩萬元罰款。
逾85%條款為新修改
此次經全面修訂的條例共九章八十二條,與1997年的原條例相比,85%以上的條款是新修改的。
市人大常委會對重點條款反復研究,多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邀請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專家學者和律師等,對條例草案內容從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對重點條款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綜合評估;對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以及經濟特區(qū)和其他相關城市的道路交通相關立法及實施情況進行了研究和分析;就公交專用道的劃設和使用、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標線、電子警察執(zhí)法、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道路停車泊位的調整等問題多次與市公安局、市交通委進行了專題研究。
此次立法堅持開門立法,廣泛集中民智民意。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采用多種形式聽取本市三級人大代表的意見;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在二審后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市民來信、傳真和電子郵件241件,對條例提出了132條修改意見;積極發(fā)揮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基層聯系點的作用,分別聽取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以及一線執(zhí)法人員的意見;對電子警察執(zhí)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等進行實地調研。
從嚴管理、從嚴執(zhí)法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表示,條例并不僅僅是對《道交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細化和補充,而是一部體現上海特色的、綜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
丁偉介紹說,在內容安排上,條例不僅規(guī)范了車輛、行人、駕駛人等交通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還在體例上作了擴充,增加了“交通規(guī)劃與設施”、“停車管理”和“綜合治理”三章,對本市道路交通進行全過程、多維度管理。條例一方面根據上海超大型城市的特點,落實“從嚴管理、從嚴執(zhí)法”的要求,借鑒兄弟省市立法經驗,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了嚴格執(zhí)法方面的規(guī)范,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突出現象;另一方面,則聚焦群眾關心的問題,對如何使道路交通規(guī)劃更前瞻、道路資源配置更合理、道路交通設施更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更科學提出了具體要求。
[法規(guī)鏈接]
●開車不得接打手機看短信微信
在三審稿明確“開車禁打手機”的基礎上,即將實施的條例增加了“開車不得瀏覽電子設備”等內容。也就是說,駕駛員在上海開車時,除了不能接打電話,也不能瀏覽短信、微信等。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林化賓表示,現實生活中駕駛機動車時瀏覽手機短信、微信等現象較為突出,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建議增加相應的禁止性規(guī)定。為此,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未滿12周歲不得坐副駕駛位
有的委員建議,在“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中增加有關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不得乘坐副駕駛座位的要求。有的委員提出,有關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未成年人時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規(guī)定是否妥當,建議研究。
法制委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此次立法明確不得有“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行為,同時增加關于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的要求。
●刪除“處理違法須到公安機關”
有委員建議,從便民角度進一步完善有關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繳納罰款的相關規(guī)定。據了解,近期本市已經推出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和“上海交警”移動終端應用軟件等,市民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手機便捷地接受調查處理、繳納罰款。為此,相比于三審稿,新條例刪除了道路交通違法處理要求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規(guī)定,體現了道路交通管理“以人為本”的理念。
●公眾發(fā)現交通違法可視頻舉報
此次立法還著力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交通治理,明確了交通違法行為視頻舉報制度等。條例規(guī)定,社會公眾發(fā)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社會公眾提供的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后,可以對違法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對駕駛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涉嫌“買分賣分”的都要處罰
對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買分賣分”突出的問題,條例對違反交通違法記分管理行為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按照條例,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駕駛證累積記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
如果違反條例規(guī)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輔警協助疏導統一著裝佩戴標識
結合國家近期關于加強公安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等方面的意見,此次立法規(guī)定了警務輔助人員職責范圍、培訓考核以及統一著裝等要求。
條例規(guī)定,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民警的指導和監(jiān)督下,協助開展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證據,經調查核實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統一著裝、攜帶證件、佩戴統一的標識。
●明確禁停標線和臨時停車規(guī)范
此次立法還提出使道路回歸其通行設施的屬性,限制道路停車的發(fā)展,確立道路停車泊位總量控制原則,明確停車泊位應科學設置并進行動態(tài)調整的要求。對公安機關實踐中比較有效的設置禁停標志、標線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時明確臨時停車行為規(guī)范。
條例規(guī)定,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標線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情況,遵循規(guī)范、科學、合理的原則。時段性臨時停車需求突出的路段,可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并增設輔助交通標志,引導機動車在規(guī)定時段內有序臨時停車。機動車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